(2016)内0402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曹国瑞与刘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瑞,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曹国瑞,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华,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曹国瑞与刘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志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