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东与被告陈春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东,陈春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710号原告:陈志东,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泽宇,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春界,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东与被告陈春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志东欲与被告陈春界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陈志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