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洪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宇,郝金宝,郝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宇,男。被执行人郝金宝,男。被执行人郝振楠,男。王洪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3216号、23236号、232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郝金宝、郝振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郝金宝、郝振楠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对郝金宝名下朝阳区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通过网络进行拍卖,买受人孟博(身份证号:X)以最高价449.07万元购得所拍房屋,并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屋的查封和全部抵押。二、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屋归孟博(身份证号:X)所有。二、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