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章证与周昊、黄一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章证,周昊,黄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27号申请人杨章证,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怡菊院)6栋2单元3层1房屋,委托代理人罗蓓(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昊,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申请人黄一文,女,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申请人杨章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昊、黄一文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章证的担保人杨杰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西路1号星悦城一期6栋1层11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章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昊、黄一文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章证的担保人杨杰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西路1号星悦城一期6栋1层11室房屋(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46.37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