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4行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长梅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监察执法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长梅,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监察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4行终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长梅,女,土家族,1954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监察执法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冉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辉煌,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俊博,该局举报投诉科科员。上诉人余长梅因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0行初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长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长梅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余长梅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余长梅撤回起诉;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0行初4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余长梅承担,余款退还上诉人余长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蒲开明审 判 员 黄 瑶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