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邢楚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邢楚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5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老西门居委会楚江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88684229XM。负责人唐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石平,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该行职工。被告邢楚其,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被告邢楚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恢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