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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黄咏南、刘拥辉、黄泽平、郑礼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黄咏南,刘拥辉,黄泽平,郑礼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5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人民北路水晶郦城综合楼一楼。负责人:董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咏南,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拥辉,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泽平,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礼香,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被告黄咏南、刘拥辉、黄泽平、郑礼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0662元,减半收取533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