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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广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广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65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广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228号4楼。法定代表人: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广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其余87.50元退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审 判 长  施丹薇审 判 员  赵 楠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