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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武孝峰与XX、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孝峰,XX,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6407号原告:武孝峰,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服务部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丽,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XX堂妹。原告武孝峰诉被告XX、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孝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伶利、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孝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截止2016年9月1日已发生利息37500元);2、被告王丽对XX所欠1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武孝峰经人介绍认识XX,因急需偿还其他借款,向武孝峰短期拆借,2016年6月16日向武孝峰先后借款合计150万元,写有借条并由王丽提供担保。同时委托武孝峰将150万元汇入其指定的账户。武孝峰如约借出150万元。口头约定的还清期限届满时原告多次向XX催要未果,为维护武孝峰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XX在庭审中辩称:借款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证据属实。我一开始每个月都还款,今年6月份才转到武孝峰这里,之前借款本金没有这么多,因为利息计算等,现在才有这么多钱。武孝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人口信息查询表、借条、委托转款证明、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凭证,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对武孝峰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武孝峰通过李传东介绍认识XX,因急需偿还其他借款,向武孝峰短期拆借。2016年6月16日,XX分两次向武孝峰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且出具借条两份,约定月利息1%;王丽人作为担保人在上述两份借条上签字。XX向武孝峰出具《委托转款证明》,要求将上述借款转至指定账户(户名:李传东;开户行:华夏银行长江西路支行;账号:62×××45)。同日,武孝峰向指定账户转款150万元;XX出具收条两份,收到借款150万元。之后经武孝峰多次催要,XX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武孝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本院认为,武孝峰和XX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委托转款证明、转款凭证、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清楚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武孝峰要求XX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武孝峰以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但XX予以否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故利息本院按月息1%的标准予以支持。王丽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借条中签字,故对于武孝峰要求王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孝峰借款本金1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孝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59元,由被告XX、王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为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