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7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秋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秋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7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秋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法定代表人李渝波。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秋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9月2日向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