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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8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57号营办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郭学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景盛路26号。法定代表人:沙业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清,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上诉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