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周胜与尚星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星田,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星田,男,1949年9月21日生,汉族,邯郸市第六中学退休教师,现住邯郸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胜,男,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市。再审申请人尚星田因与被申请人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4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星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错误,根据再审申请人尚星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实际是合伙,“借条”并不是借款,而是被申请人周胜所得的“债权”。1999年5、6月份被申请人周胜曾向再审申请人尚星田主张过26000元“借款”,自该时间点应当计算诉讼时效,显然被申请人周胜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通过清算双方合伙期间的账目,被申请人周胜应返还再审申请人尚星田642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64200元,一、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周胜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尚星田向被申请人周胜借款,有被申请人周胜出具的再审申请人尚星田所写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审据此判令再审申请人尚星田向被申请人周胜还款,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尚星田所述双方系合伙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及被申请人周胜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本院均不予采信。关于再审申请人尚星田提出的被申请人周胜应返还其64200元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尚星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星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杨全书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乐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