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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5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周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政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陈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苏N×××××号二轮摩托车从周宁城关出发前往周宁县李墩镇芹溪村。8时25分许,车辆途经七寿线10公里+100米处该县李墩镇东山村村口路段刮碰被害人阮某1,致其正面扑倒在地,造成开放性颅脑外伤、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颅底���折、多处面部擦伤、胸骨骨折。经送宁德市闽东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阮某1于2016年4月12日死亡。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华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被害人阮某1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华赔偿被害人阮某1亲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65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宁德市闽东医院病历资料、周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阮某2、阮某3、阮某4、阮某5、颜某、阮某6、王某、郭某等证言,鉴定委托书、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周公鉴[2016]03号分析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2016]车某第NDJ0194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光盘2张,被告人陈华供述和辩解。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时仅凭其自信和主观臆断,未在确保行人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陈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苏N×××××号二轮摩托车从周宁城关出发前往周宁县李墩镇芹溪村。8时25分许,车辆途经七寿线10公里+100米处该县李墩镇东山村村口路段刮碰��害人阮某1,致其正面扑倒在地,造成开放性颅脑外伤、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多处面部擦伤、胸骨骨折。经送宁德市闽东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阮某1于2016年4月12日死亡。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华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被害人阮某1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华于2016年4月12日自动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华赔偿被害人阮某1亲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65000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陈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宁德市闽东医院病历资料��周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阮某2、阮某3、阮某4、阮某5、颜某、阮某6、王某、郭某等证言,鉴定委托书、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周公鉴[2016]03号分析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2016]车某第NDJ0194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光盘2张,被告人陈华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遇行人时仅凭其自信和主观臆断,未在确保行人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名成立。被告人陈华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陈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高顺人民陪审员  李圣章人民陪审员  林瑞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文龙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车辆而驾驶的;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㈤严重超载驾驶的;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