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4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女,1992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谢×,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及被告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于2016年6月25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歌厅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用拳将上前劝架的胡×打伤,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符合轻伤二级。被告人谢×后于2016年7月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因被打伤要求被告人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89.48元。其中医疗费27989.48元,误工费680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医疗费单据,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民事证据。被告人谢×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自己愿意赔偿,但目前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谢×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歌厅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用拳将上前劝架的胡×打伤,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符合轻伤二级。被告人谢×后于2016年7月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因被被告人谢×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7330.84元,误工费680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8830.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周×、章×、范×、沈×的证言,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的医疗费单据,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民事证据,证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故对被告人谢×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谢×承担民事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诉讼请求过高,法庭依法判处。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二、被告人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八角四分(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陈 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