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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姜胜昌与张云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胜昌,张云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2民初322号原告:姜胜昌,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张云,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胜昌诉被告张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胜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胜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胜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姜胜昌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