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姜胜昌与张云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胜昌,张云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2民初322号原告:姜胜昌,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张云,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胜昌诉被告张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胜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胜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胜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姜胜昌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