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欧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48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欧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4881号原告:东莞市欧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唐永和。委托代理人:刘依朴、吴彩英,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彭康益。原告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欧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欧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起诉。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东莞市欧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映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