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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岩、耿艳梅与被执行人杨淑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耿艳梅,杨淑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耿艳梅,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杨淑分,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岩、耿艳梅与被执行人杨淑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淑分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到期义务,本院认为对此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03执恢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