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庄泉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泉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泉顺,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7日、9月7日、10月14日分别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生态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泉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金飞、被告人庄泉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庄泉顺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到其位于本区涂岭镇涂型村菱溪水库周边个人所承包的林地内多次砍伐林木。经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砍伐林木的地块位于本区涂岭镇涂型村001林班05大班060、090、100、120小班内,面积合计101.5亩,砍伐蓄积合计63.8389立方米,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桉树,林木价值为人民币22407元。另查明,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庄泉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森林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庄泉顺砍伐的部分林木922根,林木材积15.2701立方米。被告人庄泉顺已就补种复绿事宜与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路口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泉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陈某甲、出某某、庄某某、林某某、刘某、柯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山地承包合同书、证明及林权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照片、登记保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记录说明、收款收据、补偿及补种复绿协议及附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泉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所承包经营的林木,采伐立木材积合计63.838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庄泉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泉顺已就补种复绿事宜与相关单位达成协议,可对被告人庄泉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庄泉顺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庄泉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泉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泉州市公安局泉港森林派出所依法扣押的林木材积15.2701立方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舒榕附:判决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违反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第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