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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新亮、林晓梦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亮,林晓梦,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林新亮。申请执行人林晓梦。委托代理人林新亮,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碧林花园75-4-301。系林晓梦之父。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艳辉,该××员工。申请人林新亮、林晓梦与被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淄仲裁字第305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林新亮、林晓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305号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