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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辛九东,周连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九东,周连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4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九东,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连财,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辛九东因与被上诉人周连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九东于2016年8月29日收到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辛九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仲楠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胡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天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