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覃朝亮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69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朝亮。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覃朝亮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松涛渔村和李伟等人吃饭,期间覃朝亮喝了青岛2000啤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覃朝亮饮酒后驾驶李伟的车牌号为A9XX**红色马自达小轿车,载着李伟从松涛人家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泰昌酒店,途经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世代雅居路段时,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因被告人覃朝亮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现场将被告人覃朝亮带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测试,经鉴定,血液酒精浓度为14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朝亮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被告人覃朝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覃朝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覃朝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朝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