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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河南省天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河南省天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989号原告王玉华,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生,住所地梁园区。被告河南省天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56727823-0。法定代表人陈健,职务经理。被告商丘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中环广场花开富贵13楼。组织机构代码:573555628-8。法定代表人徐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清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