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河南省天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河南省天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989号原告王玉华,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生,住所地梁园区。被告河南省天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56727823-0。法定代表人陈健,职务经理。被告商丘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中环广场花开富贵13楼。组织机构代码:573555628-8。法定代表人徐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清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