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6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629号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车站南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方亚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一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市场)。法定代表人:章新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原告宁波市蓝夫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37元,减半收取3318.50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4663.50元,由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裴 丹审 判 员 朱朝晖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