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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有春与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有春,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林 有 春 与 被 告 前 郭 县 吉 拉 吐 乡 人 民 政 府 承 包 地 征 收 补 偿 费 用 分 配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608号原告:林有春,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杰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相武,系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有春与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有春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