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飞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飞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彦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山西飞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晋昌镇北西力村。法定代表人张建红,任公司经理。被告胡彦飞,男,汉族,定襄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飞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飞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基本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飞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山西飞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燕云审判员 胡凤香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巧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