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奶清、占良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奶清,占良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奶清。被执行人占良娇。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奶清、占良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奶清、占良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奶清、占良娇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王奶清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依法应由首先查封的法院处置;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奶清、占良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奶清、占良娇银行存款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奶清、占良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