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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郝果锋与魏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果锋,魏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郝果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永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郝果锋与魏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