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郝果锋与魏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果锋,魏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郝果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永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郝果锋与魏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