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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7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青松与林守奔、吕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青松,林守奔,吕杨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7300号原告:金青松,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守奔,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吕杨武,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金青松诉被告林守奔、吕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守奔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7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吕杨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青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守奔、吕杨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林守奔偿还原告借款24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7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11日,被告林守奔、吕杨武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林守奔向原告借款25000元,于2016年4月16日偿还;被告吕杨武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原告仅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林守奔交付款项244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林守奔对借款24400元未予偿还,被告吕杨武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守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青松借款24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吕杨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吕杨武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守奔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由林守奔、吕杨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