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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国威与赖能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威,赖某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3235号原告孙某威,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00803XXXX。被告赖某文,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址:儋州市XXXX农场XX分场XX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0503XX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法定代表人罗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威诉被告赖某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威负担。审判员  陈赵雄bicxuj2pth4fq6am8t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建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撰稿:陈赵雄校对:陈建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印制(共印8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