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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富刚与被上诉人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富刚,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富刚,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古城村八社**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宏,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郭富刚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富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