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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茂栋与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茂栋,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035号原告任茂栋。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池东路999号金地广场负一层。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茂栋与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茂栋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茂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茂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任茂栋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