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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泰克托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泰克托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979号原告:陕西泰克托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涛,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克托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泰克托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泰克托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泰克托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陕西泰克托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