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0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茂竹、饶祥秀、陈海钧与被申请人重庆永耀物流有限公司、李大桃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茂竹,饶祥秀,陈海钧,重庆永耀物流有限公司,李大桃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85号申请人:张茂竹申请人:饶祥秀申请人:陈海钧被申请人:重庆永耀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大桃申请人张茂竹、饶祥秀、陈海钧与被申请人重庆永耀物流有限公司、李大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大桃驾驶的重庆永耀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A998**/渝A98**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价值40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大桃驾驶的重庆永耀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A998**/渝A98**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价值4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