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与冯长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冯长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136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负责人:房延锐,行长,住址:农安县。被告:冯长孝,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诉被告冯长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计26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