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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2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富全与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才山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富全,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才山,陈超,苏宗华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270号之二原告:徐富全,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露,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巴县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798C。法定代表人:雷运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荣贵(系公司员工),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特别授权。被告:李才山,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陈超,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苏宗华,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徐富全与被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超、李才山、苏宗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转入普通程序,需由原告徐富全补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10月20日,本院向原告徐富全送达了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载明的情况,原告徐富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至今原告徐富全仍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7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97元由原告徐富全负担。审 判 长  唐秀琴代理审判员  杨 妮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晓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