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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靖与秦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靖,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98号申请人:张靖,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秦建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秦建华自2012年11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经多次催要已偿还10万元,下欠5万元,一直不还,不接电话,找不到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查封秦建华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城三八路新康巷11号,房权证号(2004)004241房产。并提供张靖所有的大众牌鲁R265**号车辆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秦建华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城三八路新康巷11号,房权证号(2004)004241房产,期限一年。查封张靖所有的大众牌鲁R265**号车辆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