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思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思元,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1995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重庆市市中区(现为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6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思元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思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思元与刘某途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公交车站附近时,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1部玫瑰金VIVOX6L手机扒窃,后将手机交给刘某,刘某以1100元将手机卖给龙某某并分给刘思元550元。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在龙某某处追回了被盗手机并发还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80元。另查明,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思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刘思元退出的违法所得550元发还龙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思元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频截图,价格鉴证意见,收条,捉获经过,本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148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刘思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思元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思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思元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思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思元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思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