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蔡国锋,乐旻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街,组织机构代码:14428677-3。法定代表人蔡旭东。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郭巨镇灯具城,组织机构代码:74495783-3。法定代表人蔡国锋。被执行人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5903-7。法定代表人蒉伟良。被执行人蔡国锋,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乐旻旹,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蔡国锋、乐旻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蔡国锋、乐旻旹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7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