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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伟峰与张登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峰,张登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008号原告:马伟峰,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张登科,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程,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峰诉被告张登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马伟峰承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