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方贵、徐金彩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方贵,徐金彩,林妙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930号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5762417H。法定代表人:林明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超,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方贵,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徐金彩,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妙来,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方贵、徐金彩、林妙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蒋方贵、徐金彩共同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16.14‰计算的利息833.90元及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蒋方贵、徐金彩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林妙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方贵与被告徐金彩系夫妻。2015年7月1日,被告蒋方贵因需向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50000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由被告林妙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月利率为16.14‰,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50000元。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方贵、徐金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833.90元及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蒋方贵、徐金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林妙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0元,由被告蒋方贵、徐金彩、林妙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7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马招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