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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范圣江与李世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圣江,李世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3民初2638号原告:范圣江,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军,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范圣江与被告李世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俊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圣江诉称:被告李世军与朋友张世巧共同租赁原告一辆车号为苏A×××××蒙迪欧牌小型汽车,双方于2016年1月31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天3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被告方多次违章以及一次事故致使车辆受损。2016年3月9日被告归还原告车辆,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修理费、违章罚款等共计6500元,被告当天出具了一份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世军未作答辩。原告范圣江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租赁车辆行驶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汽车租赁合同》两份,证明被告同朋友张世巧共同租赁原告车号为苏A×××××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辆的事实。3.《交接单》一份、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还车时确认尚欠原告修车费、租金费等费用6500元。被告李世军对原告范圣江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被告李世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出庭也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被告李世军与其朋友张世巧在原告处共同租赁车号为苏A×××××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部,被告与其朋友张世巧各自同原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天380元,并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原告于当日将租赁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2016年3月9日被告归还原告车辆,经双方结算,扣除被告已付的租金,被告尚欠原告修车费、租金等合计65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原告范圣江与被告李世军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交车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租金及修车费,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其行为明显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车费及租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范圣江修车费及租金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世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盼盼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