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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同山申请劳动争议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同山,科马印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4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同山,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科马印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30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朱帆,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何同山因与被申请人科马印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马印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3548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同山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超出一审法院审理范围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强行让我接受调解,违法干预一审法院独立审判。调解笔录与事实不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同山主张二审调解书是受到胁迫下签署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调解程序合法,并未发现不当之处。何同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同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