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6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邹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636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女,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执行邹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某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少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支付案款245837元,转执行费283元,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XXX号XX号楼X单元XXX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双方并交接了相关物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少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