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082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素琼与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琼,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8**执233号申请人陈素琼,女,生于1957年6月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罗涛,女,生于1973年1月2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素琼与被执行人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罗涛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