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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史瑞宝与陈道国、赵合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陈某,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115号申请人史某,男,1941年9月11日出生,住东阿县姚寨镇。被申请人陈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张寨乡。被申请人赵某,住冠县烟庄街道,系鲁×××××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史某与被申请人陈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0日10时许,陈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阿县工业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横过公路史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史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史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案件受理费320元,由申请人史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