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向桃云与贺彩云、胡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桃云,贺彩云,胡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向桃云,女,汉族,1935年5月11日出生,文盲,务农,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胡任锋,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系原告向桃云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金华,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彩云,女,汉族,1953年12月27日出生,文盲,务农,住宣恩县。被告胡小平,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宣恩县。法定代理人罗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苗族,住宣恩县。系被告胡小平之夫。委托代理人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桃云诉被告胡小平、贺彩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桃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桃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桃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桃云负担。审 判 长 李 覃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