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汉族,住姚安县官屯乡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7)姚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杨某乙应给付申请人杨某甲2014年至2015年大米300公斤,执行款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款项及大米折价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07)姚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