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汉族,住姚安县官屯乡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7)姚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杨某乙应给付申请人杨某甲2014年至2015年大米300公斤,执行款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款项及大米折价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07)姚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