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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小亮、马虹与许柯、陈燕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624-1号本院2016年10月24日对原告赵小亮、马虹诉被告许柯、陈燕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117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一行“身份证号码:6101261980616013”均补正为“身份证号码:610126198006160013”。代理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