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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谭云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云川,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云川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云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谭云川与被害人赵某某一起在广安区城北溜冰场附近的“腾飞”宾馆202房间睡觉。早上8时许,被告人谭云川趁赵某某熟睡之机,将赵某某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云川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广安市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云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云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云川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云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谭云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云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起至2017年2月18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谭云川盗窃所得的财物予以追退,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阳娆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