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许中峰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峰,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822号原告:许中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大,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节,该公司员工。原告许中峰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许中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中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许中峰负担。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